生的机会留给谁?…
某大学一位教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给学生们出了一道讨论题。这道讨论题其实也是一道关于生存法则和道德原则的测试。
假设一艘船遇上风浪将要沉没,请你从船上的12个人中挑选出6个人,乘救生艇逃走。船上的12个人分别是:
(1)船长(2)精通航海的罪犯(3)健壮的青年工人(4)老医生(5)身患绝症的女孩(6)智障的男孩(7)中年科学家(8)个体暴发户(9)貌美的卖淫女(10)国家干部(11)年迈的方丈和尚(12)大学生的你。
其中一位同学的选择代表了大部分同学的意见:健壮的青年工人、精通航海的罪犯、老医生、中年科学家、个体暴发户和自己。青年工人可以保证救生艇顺利航行;罪犯虽可恨,但他精通航海……至于自己,正是报效社会的时候,应该活下来。
还有一位同学的选择是:健壮的青年工人、身患绝症的女孩、智障的男孩、老医生、中年科学家和自己。这位同学认为,应该让身患绝症的女孩和智障的男孩,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感受人间温情。
教授的选择则与同学们大大不同。他给出的选择是:中年科学家、大学生自己、精通航海的罪犯、老医生、健壮的青年工人、貌美的卖淫女。
在教授的这个选择中,第一条法则是人人有生存的权利;第二条法则最关键,被选择的人是否具备自救及帮助他人的能力;第三条是按《弃船法》和《公务员法》,船长应是最后一个离船的人,
国家干部在危急时刻,要先帮助他人;第四条是女士优先原则,暴发户和卖淫女自救和助人的能力相当,选择女士。至于大学生自己,要有求生的意识和自我解救的勇气。
如果因为同情而选择“弱者”,放弃了既能自救又能助人的“强者”的逃生机会,其实,更是对被放弃的“强者”的生命的一种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