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法》的主要内容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1996年8月29日第21次会议通过制定的《老年法》,是我国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继《妇女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之后,制定的又一部专门性法律。
《老年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使我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大大推进一步。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老年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老年人必须自觉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衷心拥护,坚决贯彻执行。
这部《老年法》,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宪法》等各种法律所规定的以及普遍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之外,又对老年人的特殊权益做出了若干明确的规定。它共有6章50条,内容涉及老年人的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财产及衣、食、住、行、用、养、医、学、乐等各个方面的权益。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益保障。在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中第10-19条内,对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受赡养与扶助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房产和居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1条就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关于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保障。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社会保障”中的第20-39条内,分别对老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老年人的生活、医疗、居住、婚姻、社区服务、教育、文化生活、环境与福利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3)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益保障。在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中第40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珍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第41条还就老年人从事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兴办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各方面做出了规定。
(4)关于老年人发挥“余热”理应获得报酬的权益保障。在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中第42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同时,退休人员应聘工作是国家允许的,取得报酬是他们再次劳动所得,也是允许的。国务院有关文件还规定:退休人员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仍应由原单位发给。聘用单位除发给“补差”以外,还应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放奖金。如果老年人“按劳取酬”获得合法收入的权益遭到侵犯,可以诉诸于法律,寻求法律的保护。
(5)关于老年人合法权益遭侵犯后,侵犯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理程序方面。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43-48条内,规定了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者的制裁措施,也规定了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公职人员违法失职所应承担的责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赡养人或其他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老年人,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抢夺、盗窃老年人财物等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