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氏族社会中母权为什么有至上地位的地位 – 开来之家

母系氏族社会中母权为什么有至上地位的地位

最早的母权论者之一的巴霍芬于1816年在他的《母权》一书中曾对“母权作了这样的分析:人类的历史初期经历过三个连续的阶段。

第一阶段不具备任何社会组织,男女乱交。

在第二阶段随着社会组织的明朗化,真正的母权制出现。这个阶段人们还没有发现人类繁殖性的本质,而相信孤雌生殖。于是人们认为妇女强大无比,她们控制着社会。

第三阶段,随着父性的发现,父权制也随之出现并逐渐取代了母权制。

人们之所以确信母权制社会作为一个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结构模式,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既然在“只知母,不知父”的社会结构中,任何以氏族为单位的“家庭”继续关系都是由母系直落而下的,这种以母性来传递、继承和识别宗族的原则成了母系制的重要依据。

恩格斯说:“根据母权制,当世系还是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内。”

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

哈特兰根据这个原则认为:“确认后嗣和宗族,都绝对自母亲起算”。“追溯人类宗族最初可考,最初有系统的方法,非得凭着妇人不可,凭着父系的确认乃是以后发展的。”

社会赖以维系,历史赖以伸延,人类赖以传递都离不开社会家庭组织中的传承机制,当母系作为这个“接力棒”的起传者,并按着母系这条“线”传递的原则决定了母权在那个社会关系中的至上地位。

按照摩尔根的研究,拉丁语gens,希腊语reros,梵语ganas,均指亲属而言,它们分别含有本语言中的gigno,rlrvoual和ganamai等词的相同成分,这三个词的意义为生殖,gens等词从而也就暗示一个氏族成员有着直接的共同世系。而“在往古时代,世系一般均以女性为本位,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一直由女系流传下来”。这个原则也从一个方面把“母权”给竖立起来。

根据这道理,人们可以确认,在母系社会,母权的真正含义乃是女性掌握着氏族家庭中的“生计”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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