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打官司需要缴纳哪些钱,如何进行庭外调解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民刑合一的体制,诉讼费用在各朝律典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然而,古代老百姓打官司并非是免费的,一旦案子得到受理,告状之人需要交纳许多费用。比如,仅仅诉讼过程中,衙役就可以向当事人索要鞋袜钱、酒饭钱、车船钱、招结费、解锁钱、带堂费,等等;书吏可以向当事人索要纸笔费、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出票费、到案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等。任何官员对此都不能不默许(顶多稍加约束而已),因为这的确是解决手下薪水不足的方法。
中国古代崇尚无讼,认为没有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的。所以,早在西周时就有庭外调解制度,以便在诉讼之前解决争端。古代历朝都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的官员,他们的工作就是调解百姓之间的仇怨。虽然在不同时期,他们的工作范围与调解方式大不一样,但他们的目标都是希望通过调解阻止诉讼的发生。
为了达到大是化小,小事化了,实现无讼,历朝历代的调解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如汉朝时,一旦出现诉讼,地方官员要出面不断自责,让当事人内疚到主动撤诉。明朝规定,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原告要被杖打六十,再发回去进行调解。
最特别的调解方式要数西周。西周时负责调解民众争端的人叫“调人”,他们并不管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只调解人命官司。而他们调解的方式也很特别——劝说凶手逃跑。如凶手杀了别人父亲必须跑到海外,杀了别人的兄弟,则必须逃到千里之外……如果凶手不逃,他们就在受害人家里放块叫“瑞节”的玉,表示调解失败,受害人家属就可以将凶手捉拿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