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从其存在的意义上看是人的自我理解活动
人类活动源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即人以自身参与的方式存在。人的“自身参与”决定了人要对自身的活动方向做出选择,这种选择具有“应”的性质,而其选禄的方向即“人之道”。但是,由于人的自为选择是有意的,因而就耍对这种选择进行理解,而理解的根本在于确定选肄的根据。在这一意义上,“形上之理”即“人之道”的根据,只有建立在“形上之理”基础上的“人之道”才是一种非盲目性的自觉选择。当然,“人之道”在个体的意义上可以不依赖于“形上之理”的支撑,而只需个体以直观的方式把担道。但是,在人的社会性的意义上,人要扣“道”“道说”出来使他人“知道”。这样,“道”就需要转化为可以为人类理解和把握的“理”。这种“理”具有知识的特点,“理”本身也要求成为知识,知识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道”作为知识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在这一意义上,”理”是。通”的可普遏化的知识性根据。“道”是“应”所指向的价值方向,而为何“应”对个体来说无须在理性的层面给出根据,只要个体通过直觉体悟认定即可。但在社会的意义上,“道”之指示的“应”必须给出理性层面的根据,这种根据即“理”。而“理”的实质是“是”,即关于“道”的理性判定以及这种判定的关于人之存在及其关系之所“是”的理解的根据。在这种“道”与“理”的关系中,“道”是“应”,“理”是“是”’“理“是“道”的理性根据。
“道”所内蕴的社会价值方向并非总是不清楚的,因为“道”只是人之“应“的方向的总称。在现实的意义上总是体现为具体的具有永恒性的价值方向,如幸福,自由,正义等等,只有面对具体而特殊的问题时,“道”本身才成为问题。而清楚的价值方向在其本质上却并不是清楚的,即具体的价值之所“是”并不总是清楚的。因为一个价值词只是关于某种方向与状态的名称,而对其内涵的理解却可能是各种各样的。这就需要对价值之自身所“是”进行确定与理解。这种研究与理解也就是在探寻“形上之理”,即关于价值的真理。只有清楚了价值之真理,价值方向才不是一种含混的表面的名称,而是理解了其实质。在实质的意义上追求某种价值,价值才能成为明确井具有可实现性的真实目标。同时,对价值之所“是”的理解是超越个人主观意见的对其所是的把握o这种把握具有普遍性,因而能够成为具有社会性的价值目标,人们也可以在相同的意义上研究、探讨与追求这种价值日标。特别是对于社会价值目标,只有在其内涵一致的意义上才能形成共同的理解,也才能聚合社会力量,进行目标明确的社会改造实践。因此,“形上之理”也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独立内容,只是这种独立是在“道“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的,而“形上之理”的成果本身也具有“道”的意义,是对“道”的朗确化。就是说,“理”是对“道“之所“是”的认定,这种认定排除了把“迢”之指向作为名称所带来的任意性理解,而对“道”的实质进行了规定,这种规定就明确了“道”。在这一意义上,独立存在的“理”也就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