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往中的真诚守信原则
真诚守信是国家间进行友好往来的保证,也是建立良好国家关系的基础。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宪章和许多国际条约中都明确的体现,在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七项原则中,第二项就是有关“真诚守信”的规定,即:国家必须真诚地履行其在平等基础上承担的国际义务,实践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自愿作出的国际承诺,否则,国家就要承担其不履行义务所应负的国际责任。因此,真诚守信理所当然地成为国际礼仪的一项基本原则。
真诚守信原则中的“真诚”,是指在国际交往的活动中,交往双方应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真诚坦率、以诚相待。只有真诚,才能在国际社会立足,才能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而稳固的国家关系,国际交往活动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如果把礼仪仅仅作为一种投机取巧的工具,而在国际交往中尔虞我诈、口是心非、虚情假意、表里不一,即使在礼仪形式上做得再周到完美、仪式再隆重,也很难赢得交往对象的信任,建立起彼此间的真正友谊和牢固的国家关系。当然,真诚坦率在国际交往中固然必要,但是真诚并不意味着直来直去,不讲究交往的策略、技巧和艺术。讲究国际交往的策略、技巧和艺术与真诚原则并不相悖。所以,国际礼仪需要真诚,但不能因为真诚而疏于礼仪,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真诚守信原则中的“守信”,是指在国际交往活动中,交往双方要信守自己的承诺,言必信、行必果,不能出尔反尔或者口惠而实不至。中国的《说文解字》一书认为:“信,诚也,从人言。”也就是说,“诚”与“信”是相通的品德,信守承诺是真诚的外在表现形式,“诚”与“信”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讲究信义是一个人应有的品德和处世立足之本。当然,讲究信义更是一个国家、民族和组织的美德和他们在人类社会立足的根本,也是国际社会成员应该遵守的国际法的准则和国际礼仪的基本原则。
信守诺言、遵守条约是一个比较古老的、一直为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国际社会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关可以强迫其成员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不强调信守诺言、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可能存在正常的国际关系,国际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如果不信守自己的诺言和约定,背信弃义、言行不一、出尔反尔不仅是一种无“礼”的表现,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后果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同时,像这样一个没有信义的国家,在国际社会很难有真正的朋友,也很难在国际社会立足。因此,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对外交往中,只有做到言而有信、一诺千金才是国际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成员,才能赢得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尊重。对于个人来讲,在人际交往特别是在涉外活动中,必须要坚持真诚守信的原则,对自己承诺的事情必须负责履约。在向他人作出承诺之前,必须三思而行、量力而行,一旦作出了承诺,就一定要尽可能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