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官员的品阶
“品”,即品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表示官员级别高低的标志。古代官员正式以“品”来表示等级高低,是从魏晋时期开始的。在此之前,官员的等级标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西周之时,官的等级以九命来区别。九命为最高级别,一命最低。通常是天子上公九命,王之三公为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上上大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
汉代官的等级称“秩”,由于对各级官员实行正规的俸禄制,每一种官职都有固定的侈禄收入,所以俸禄的多少便成为官员等级的别称。根据史料记载,两汉时期中央大体有如下级别:万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等等,不同时期稍有变化,西汉官秩约有二十级,东汉约有十六级。一般是丞相、太尉和将军为秩万石级,彻史大夫及太常、卫尉、廷尉等九卿为秩中二千石级,京兆尹、州牧、郡守等为秩二千石级。
曹魏时期,开始以品级区别官阶的高低,秦汉以来用“石”表示官位被取消。魏晋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将官阶分为九品。一品最高,多是大将军、王公、丞相等官。九品最低,一般是县长、县令、关卡边塞之尉等。曹魏开创的九品分阶制,为封建社会职官分级制度奠定了基础。
北魏时期继承了魏晋开创的九品制并有所发展。从每品中分出正、从两级,这样便有十八级;又从第四品起,正、从品又各分上、下两阶,这样官阶等级从正一品起至从九品下阶,共30级。
隋唐时期沿用了北魏的九品十八级二十阶制,并将一品到九品官称为流内,意为正规官员等级,而将地方官府的官吏通称为流外,流外官也按九品分等。在唐代,官吏以九品为等级的制度基本固定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规定。唐之后,宋、元、明、清各代,基本都是以九品十八级为官阶,只是再往下分等略有不同罢了。如北宋微宗时分为三十七等,明朝又分为四十二等,清则只分九品十八阶。
一般来说,官员品级高低,反映了政治地位相权力的大小,但有时也不尽然。有些官虽然品级较低,但因其所掌管的事务意义重要,故职权也大。特别是司法、监察、大理等官,往往品级低而权力大。如监察御史,品级仅正八品上,但它负责分察巡按郡县,参加尚书省会议而监其过谬,且官员往往由皇帝直接委派,因此权力很大。这种状况在历史上是经常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