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察举制的兴起与消亡
察举制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和现代的选举制度有形似之处。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汉朝察举的标准共有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也就是说,被推举为官的人必须品德高尚、博学多才、通晓法律,还要勇敢、多谋、精明、果断、有才干,有过“孝弟廉公”的实际行动。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到东汉依然实行。察举的标准虽只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大致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以及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考察通过就有了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
察举的方式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汉朝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这一点也是和现代选举制相通的地方。
汉代之后是魏晋南北朝,从公元220年到581年,长达300多年。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分裂纷争,政权交错。这时的选官制度,针对东汉后期大族名士主持乡闾评议及控制选举过程的流弊,改行「九品中正制」。但察举选士的办法仍在实行,不过退居次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