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钱帛兼行” 货币体制 – 开来之家

唐朝的“钱帛兼行” 货币体制

唐朝之所以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社会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这与当时货币制度的稳定与统一,包括铸币权的统一和当时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唐高祖曾经下令:“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籍没。”在当时没有土地其实并不可怕,可是没有户籍,那么在当时谁也混不下去,等于说,当时给你销户,比挖你家祖坟还难受。这样的处罚,相较以往朝廷要严厉很多。

在这之后的《唐律疏议•杂律》有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因为唐代施行的是“钱帛兼行”的货币体制,所以唐政府规定所有交易买卖必须是钱帛兼用,并且交易额达到一定的数量必须专用布帛,如有人违反,则会治罪。“(贞元二十年,公元804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

为了保证布帛在流通中的价值,唐朝政府非常重视对布帛质量的挑选,只有合格的才可以流通于市场。唐朝规定:“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计赃重于六十者,‘准盗论’。”同时,唐政府还为了确保“钱帛兼行”政策的稳定与畅通,还多次下令,严格禁止纺织不合格的布帛,同时,政府还高价回收布帛,以用来提高布帛与铜钱的比价。

唐朝中后期私铸铜钱日渐昌盛,并且成为了一个相对发达的产业,质量较差的铜钱也日渐增多,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使铜钱供应不足,竟出现了钱荒。政府为了应对这种状况,一面颁布禁令严禁劣质伪钱,采取强硬的手段进行打击;一面又采取措施,对铜钱的流通施行一定的管制,禁止铜钱出境,并禁止私人“收藏”过量,增加了铜钱的数量,并又采取强硬措施,施行钱帛兼行等等。同时,国家还用好钱兑换劣质的铜钱等。这些针对私营铸造劣质铜钱的措施还是效果不大,因此,唐代一直被这些劣质铜钱所困扰。

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已经不适应货币流通量日渐增多的要求了,所以,为了便利各地的资金运用,就在唐代中期出现了类似于现代汇款性质的“飞钱”,当时又称“便换”。典籍中曾经记载唐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

后来,国家允许商人在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唐朝的这种由中央、地方、官府、富商多家经营的“飞钱”业务,促进了各地经济的发展。虽然唐代的经济制度仍没有解决实际中的很多问题,但是唐代的货币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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