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初夜权”的观念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 – 开来之家

古代“初夜权”的观念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

“初夜权”本不是原始婚姻的概念,那神灵阶段也不会出现实行“初夜权”的实践。它实际上也是父权私有制的产物,即把妇女作为私有财产来占有。只有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传统文化背景之下,才可能出现“初夜权”现象。

“初夜权”和处女“贞操观”是孪生子。理论上说,“初夜权”的观念形成至少建立在以下两个条件之上:

其一,妇女在社会关系中被置于绝对从属地位,他们不但在社会关系中不能享受与男人一样的社会同等权利,而且连她们自身的生存都要用以出卖自由、出卖身体作为实现条件,即如果她们不出卖自己的整个身心,那么,她们在社会中就将直接影响到生存,因此,妇女只得以自己作为最彻底的牺牲品来换取社会的主宰力量——男性的需求以被迫求得生存价值的实现,即以自己的生理条件、生殖功能在社会以及家庭关系中的必要因素作为交换条件和代价来实现。

而当神灵的意志最终以“男性”面目出现时,女性彻底丧失了其在婚姻中的自主意义。恩格斯在分析到这个问题时说过:“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其二,女性“第一次”性关系在人类历史文化发展中已经成了审视和估计女性价值的决定性标准。人类文化婚姻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贞女”感应神话的传说,说明人类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就已经朦胧地认识到女性在和男性的第一次性关系中会引起某种生理上的变化,这种生理变化作为一个女性价值的转换标准而进入了性和婚姻的评判领域,并直接成了“初夜权”的现象基础。

以上两个条件的形成,显然标志着已经进入了典型的父权制私有观念的社会。由于历史文化发展的巨大惯性,加之神灵文化历史划分的大跨度涵盖,我们可以从人类早期的许多材料中,比如神话和传说,发现父权制私有观念深深地烙在了神灵系统和世系中。神灵意识和父权制渐渐融合。

我们今天可以接触到的高原少数民族原始文化的材料,大部分也都是这个历史阶段遗留和继承下来的,因此它也基本上具有了以上两个条件的历史可能性。当神灵和父权以一个面目出现的时候,对女性的“初夜权”要求也就有了历史生成的文化基因。这个基因后来在全面控制和制约女性的历史温床上越来越发展、膨涨和扩张,当然这已经是后话了。

既然上面的两个条件成了对妇女“初夜权”现象的源由,我们姑且在此略作停留。这第一个条件,人类历史由母权转向父权制的社会历史变化已由世界许多民族的发展所证实,这一点就不再讨论了。而对处女膜的文化认识却鲜为人知,这个问题又与“贞女感应婚”、神灵的“初夜权”意识有着某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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