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工资制度的演变
工资是工人职员以劳力换得的报酬。但工资制度却是从古代逐步演变而来的。早在先秦时期工资制就已出现。不过那时所发的不是现金,而是实物,主要是粮食,称作“禄”。夏商周时期的“禄”是按人口多少分配,相互之间差距不大。到了战国时期,“禄”的分配就有很大悬殊了。比如:齐国陈仲子的哥哥年终食禄万钟(钟合六斛四斗),这是厚禄;秦国的范睢曾提到的“斗食”之人,年禄不满一百斛,这是薄禄。
从汉朝起规定各级官阶的薪俸,即所谓工资。也就是说,到了汉代,“禄”改称为“俸”,仍发粮食,以“石”或“斛”为计算单位。但那时不是按月发给,而是按年结算,即所谓“年俸”。
在东汉以前,一般俸禄都是发实物(粮食),到东汉殇帝延平年间,改为“半钱半谷”,称为“月钱”,有详细严格的按品位发放月钱的规定。
唐朝有全部发钱的,但多数还是发实物,称为“职田年米”。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商品经济不发达,只能采用发实物薪俸的方法。
到明朝中叶以后,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才推行发薪金,称为“月费”,而后改称“柴薪银”。
清朝以后称工资为“薪水”。民国末年由于物价暴涨,薪水改发实物,称“薪金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及解放初期,实行供给制,只发部分工资,叫“津贴”,1954年以后才实行薪金制,才普遍实行发“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