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婚--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形式 – 开来之家

赘婚--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形式

赘婚是男嫁女娶从妻居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现象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它与中国远古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相适应。

在对偶婚时期,男子从女方居住,并参加女家的劳动,所生子女属于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则是女子从男方居住,并在男家劳动,所生子女属于男方。这样,女家便由多一个劳力变成少一个劳力,经济上必然受到损失。

为了弥补男子“从妻居”变为女子“从夫居”给女家带来的损失,就要寻求补偿的办法。办法有两种:要么男方家庭拿出一定数量的财礼给女家作为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婚姻关系,要么男方家庭让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生产品作为补偿,从而实现换到妻子的婚姻关系,这就是古书上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的意思,一般称之为“赘婚”,或“服务婚”。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长则几年,短则半年。在此期间,男子要接受女子和女家的监督,在经受各种艰苦的考验证明他具有养家糊口的能力和值得信赖后,才能被同意结婚或入赘。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

舜在女家内外受监督还经受“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和跑生意等多方面的考验。不仅如此,尧还要舜去完成原始部落联盟各种事务,以考验他的办事能力。经过这番“以理家而观国”的特殊考验之后,尧才将二女嫁给舜,并以“墦衣”、“琴”、“仓廪”和“牛羊”作为陪嫁物。《史记》记载,符合当时“赘婚”的特点。

我国西双版纳傣族至今仍有赘婚的习俗。婚后一段时间,丈夫住在妻家。一般住满三年就可以带妻子回到自己父母家里如果女方缺劳动力,男子可以长久地住在妻家;如果男方缺劳动力,可以提前把新娘接走。可见赘婚是人类社会处在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历史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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