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行为失范现象
未成年人行为失范的现象不时发生,重庆长寿区一女孩摔打婴儿事件发生后,多位专家从儿童心理、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建议完善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立法,适当引入社会力量。
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国家心理咨询师陈燕萍认为,10岁的孩子从年龄特征上看,已发展出一定社会性,在儿童间,尤其是中小学生之间经常会发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攻击性行为,如果曾经有过受“欺负”的经历,被家庭或其他生活和学习中相关的人进行过打骂、人身攻击、孤立等,并由此带来愤怒、痛苦、焦虑、惊恐等感受时,这一时期攻击性会加剧。
陈燕萍认为,以上状况并非一天两天形成的,家长和学校应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和行为特点,比如平时经常用语言攻击他人,有暴力行为要及时地进行引导、干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注意方式,避免使用肢体暴力和语言暴力,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孩子学习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知道行为失范后果的严重性,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从现有情况看,女童对陌生婴孩的踢打并非无意之举。国际研究显示,人的第一次行为失范出现的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女童的心理状态需引起高度警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女童接受不低于3年的心理评估,矫正可能存在的心理偏差。
李玫瑾指出,国外未成年人行为失范可由警署、法庭发出训诫令、教育令。在英国,如儿童宵禁,儿童安全法令,如果儿童行为已经失范,会采取一系列指定监护,社会力量将取代一部分父母功能的缺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相关专家指出,就其法律层面而言,“女童摔婴”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由于女孩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没有行为能力人,她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事件不能立案,事件造成的后果将由小女孩的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从这个案件延伸来看,专家认为,未成年人行为失范事件部分反映了我们国家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的不足,法律中过多纲领性、教育性的条文,而缺乏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具体的义务规定。
- 上一篇:成长路真实地面对自己
- 下一篇:成长有什么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