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之间的互相尊重原则
孔子曰:礼者,敬人也。也就是说,对他人表示尊重和敬意,是礼仪最本质、最核心的内涵。国家之间互相尊重,既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又一项基本准则,也是现代国际礼仪的另一重要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体现在国际交往中,就是主权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对方的国格、人格;互相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尊严应受到尊重。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具体的国际礼仪活动中却有严格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轻视或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在国际礼仪活动中,对于所有国家的国家元首必须一视同仁,按照国际惯例给予最高的礼仪上的尊荣和特权,不应该因国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奏国歌时,都应当肃穆致敬。当然,作为国家代表和象征的国家元首,在享有礼仪上的尊荣和特权的同时,更应该成为礼仪的表率。如果一个国家元首的言行举止失当,违反了国际礼仪的规范,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并受到国际舆论的指责,而且会对他所代表的整个国家的形象和声誉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第二,国家的外交代表应受到尊重。外交人员是国家的代表,他们代表自己的国家同东道国政府打交道。因此,对外交代表本人的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根据1961年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这些规定不仅是传统的习惯做法,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更是国际礼仪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是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体现。所以,东道国应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派遣国的外交人员。但是,外交人员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受到尊重的同时,更应当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而不可滥用外交特权。
第三,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各国人民自己的选择,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改变自己的社会制度,或者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在国际交往场合予以礼仪上的任何歧视。不管是到别的国家,还是在自己的国家,对待他国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都是要给予应有的尊重。到国外,应做到入乡随俗、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对当地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要有一定的了解;既不要将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念、宗教和风俗习惯强加于人,也不要少见多怪或对他国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评头论足,说三道四。在国内更应尊重交往对象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在与交往对象接触之前,应首先对其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各方面信息有所了解,以免在交往的过程中出现失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