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盗用他人的姓名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欺世盗名,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就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民间所讲的“欺世盗名”。
先看一个“欺世”的例子:
1985年1月26日,《中国青年报》刊出一则“青少年钢笔书法函授班”广告。广告称:“本届函授班由庞中华担任艺术指导,由1984年青年钢笔书法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李雁春、孟凡剐、傅飞舟等主办。学习内容:庞中华钢笔书法研究等。全部教材均由庞中华审定。”
这是一起轰动全国的姓名权侵权案。被告人孟凡刚打着著名硬笔书法家庞中华的旗号,非法谋取不义之财,已构成对庞中华姓名权的严重侵害。1986年4月11日,法院调解结案。孟凡刚当面向庞中华赔礼道歉,并赔偿庞中华各种损失费共计4000元。
再看一个“盗名”的例子:
1987年3月,某纺织厂女工邹某未婚先孕。她与男友王某决定作人工流产,但又担心自己的名声受损,于是想出一“计”,盗用同厂女工舒某的姓名,到市妇产医院做了手术。两个月后,舒某的男友、市卫生学校学生吴某到该医院实习,无意中发现了手术记录,恼怒万分,不仅动手打了女友耳光,而且把“舒某作过人工流产”一事,在纺织厂内广为传播。舒某无端蒙受耻辱,有口难辩,大病一场,身心交痒。厂领导得知情况严重,出面调查,询问医务人员,核对手术签字笔迹,终使真相大白。舒某一纸诉状,将邹某、王某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邹某、王某在厂报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向舒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最后看一个开玩笑过头的例子:
朝晖、刘连义和王光前三人是同事,平时关系很好。1996年10月,刘、王二人与朝开玩笑,以朝晖的名义,而且按其实际情况起草一则征婚启事,投递给《青年杂志》。三个月后,启事刊出。朝晖之妻因此大吵大闹,单位领导和同事也纷纷指责他的“不道德行为”。直到这时,刘、王才向朝晖说明真相以及“开玩笑”的动机。双方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朝晖愤而起诉到法院。结果当然是刘、王完全败诉,依法赔偿损失。